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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规程-最新平台送体验金时间:2024-03-28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规程 ***章 总则 ***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(以下简称“项目”)中期评估,强化重大科技项目绩效评价,提高科研经费绩效水平,根据《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》(川科政〔2022〕4号)、《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》(川办发〔2019〕61号)、《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川财规〔2019〕10号)等文件,特制定本规程。 第二条 评估范围。应开展中期评估的项目包括:项目执行期三年及以上、且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,以及结转类前补助项目。其中,执行期三年及以上、且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,原则上在执行时间过半后,应在3个月内组织开展中期评估。结转类前补助项目,须在项目结转前组织开展中期评估。 第三条 工作目的。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,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,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。中期评估情况作为结转类项目继续实施和再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。 第四条 组织实施。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负责管理项目中期评估的组织实施。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评估方式。中期评估可采取会议评估、现场评估或两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。财政支持经费100—500(不含)万元的项目,一般采取会议评估方式。财政支持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,一般采取现场评估方式,或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。 结转项目按项目总的财政支持经费作为评估依据。 第六条 评估主要内容。中期评估以任务书为依据,主要内容包括: (一)项目资金到位、落实与使用情况。省级科技经费、项目自筹经费等是否按任务计划及时到位;资金使用是否规范、合理,是否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。 (二)计划进度推进情况。项目总体按任务计划进度安排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。 (三)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。技术指标完成情况,质量指标完成情况,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等相关情况。 (四)经济指标完成情况。项目当年和累计产值完成情况;项目产品销售收入、缴税、利润和节创汇等完成情况。 (五)社会指标完成情况。环保及节能减排情况;人才培养和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情况。 (六)项目组织及管理情况。如: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等。 (七)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。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,解决措施的科学性、合理性和可操作程度;所采取的措施在解决相应问题中的效果。 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可结合项目实际,提出中期评估的具体内容。 第七条 专家组成。项目处(室)组织指定专家进行同行评议。专家组人数一般为 3—7 人且为奇数,一般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。可根据需要增加专家数量,以及邀请管理专家参与。 第八条 职责要求。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做好中期评估的协调和实施,组织专家组按规定开展评议工作;会同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做好中期评估工作。专家组须恪守科研诚信要求,依据中期评估真实情况公正客观提出评估意见。项目牵头单位应积极配合,做好中期评估及整改等工作。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。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向需开展中期评估的项目牵头单位发布评估通知,会同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做好相关材料准备,联系并告知中期评估的相关具体事宜。 第十条 材料准备。项目牵头单位收到中期评估通知后,按要求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《四川省科技项目中期评估报告》及提供相关材料,经推荐单位审核后,在线报送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。 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: (1)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报告。 (2)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。 (3)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。 (4)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审批手续。 (5)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。如: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、技术资料、知识产权(专利、商标、著作权、论文等)、技术标准等;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、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。 (6)财务附件。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、固定资产明细账,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***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(如发票、签收单、合同等)。 第(5)、(6)项中相关材料无需全部提供,由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结合实际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具体要求。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。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材料后,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核(包括材料补充完善等)工作。 第十二条 组织评估。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完成材料审核后,应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开展中期评估,由专家组进行中期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。 第四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三条 专家评估意见。根据中期评估专家提出评议意见,分四个等级,85—100为“优”、75—85(不含)为“良”、60—75(不含)为“中”、60(不含)分以下为“差”。 第十四条 评估结论。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根据专家中期评估意见,集体决策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,提出项目“继续执行”、“停止执行”两种处理意见。 专家意见为差的,项目停止执行;结转项目专家中期评估意见为中、差的,项目停止执行,不再拨付后续资金。 停止执行的项目由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按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置(终止或撤销)。 第十五条 结论反馈。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提出中期评估结论后,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牵头单位进行反馈。项目牵头单位有异议的,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申请进行整改(限1次)。 第十六条 档案保存。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完成工作流程,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相关材料。科技厅各项目管理处(室)将专家意见及结论上传至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。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4年4月1日正式施行,有效期5年。 |